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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公告日期: |
09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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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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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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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157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二、訂定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 三、「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 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91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banking05@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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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 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爰擬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 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應申報登記金額門檻。(草案第 三條) 四、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超過規定限額之申報登記程序。 (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申報登記資料之保存年限。(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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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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