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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

公告日期: 098.08.18
預告日期: 098.08.18 ~ 098.09.10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00270410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避免票券金融公司承擔過度之信用風險,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本會並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依前揭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
背書總餘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以維護票券金融公司穩健經營及貨幣市場安
定。
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回歸經紀商及交易商之經營本質,並落實以資本等級區分其得承受
之風險限額,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低,將票券金融公司劃分為三級,訂定不同
    等級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上限規定。(修正草案第二點)
二、明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
    背書總餘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將保證、背書總
    餘額調整至符合規定。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經主
    管機關核准外,其保證、背書總餘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修正草案第三點)
內容: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避免票券金融公司承擔過度之信用風險,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本會並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依前揭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
背書總餘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以維護票券金融公司穩健經營及貨幣市場安
定。
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回歸經紀商及交易商之經營本質,並落實以資本等級區分其得承受
之風險限額,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低,將票券金融公司劃分為三級,訂定不同
    等級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上限規定。(修正草案第二點)
二、明定票券金融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致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
    背書總餘額不符本規定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六個月內將保證、背書總
    餘額調整至符合規定。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已回復至原等級者,除經主
    管機關核准外,其保證、背書總餘額仍適用回復前之規定。(修正草案第三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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