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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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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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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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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0990017575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意見 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 .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hche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45。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 chchen@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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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授權 ,已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發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本次考量證券商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已日臻成熟,且為滿足證券自營商多樣化之交易目的,而有向 辦理借券業務證券商借券之需求,以提升證券自營商業務操作之靈活度並進行風險控 管,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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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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