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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5.25
預告日期: 099.05.25 ~ 099.06.07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0990017575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意見
    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
    .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hche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45。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chchen@sfb.gov.tw
容: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授權
,已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發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本次考量證券商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已日臻成熟,且為滿足證券自營商多樣化之交易目的,而有向
辦理借券業務證券商借券之需求,以提升證券自營商業務操作之靈活度並進行風險控
管,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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