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 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atnini@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7。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 catnini@sf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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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 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十一次修正。茲配合信託業法第三條修正開放證券商兼營特 定項目之信託業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九十七年十月 二日訂定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及於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證券商得 經金管會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為提昇證券商財務資訊之品質及透 明度,爰修正本準則納入相關揭露規定。 另金管會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訂定發布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開 放期貨經紀商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並因應前已開放金融機構得兼營證券業務及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爰併修正本準則相關條文,並於財務報告中充分揭露 相關訊息。 本次計新增條文一條,修正條文六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信託業法開放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爰明定證券商依信託業法第三條規定兼 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部門之會計事務應依信託業法規規定辦理, 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開放金融機構得兼營證券業務,爰明定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應增加揭露獨 立證券部門相關財務報告資訊。(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配合開放證券商得經金管會許可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爰增訂證券 商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應加註釋。(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因應開放金融機構得兼營證券業務,爰修正內部往來之定義,以符合實際需要, 並於股東權益項下,明定他業兼營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配合開放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期貨經紀商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及因應證券 商得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爰增訂損益表相關會計科目,以資明確。(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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