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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受託買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等商品提撥保護基金金額。

公告日期: 099.05.11
預告日期: 099.05.11 ~ 099.05.24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90024291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
    規定。
三、期貨商受託買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
    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
    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
    數選擇權契約,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
    第二項規定,提撥保護基金金額,按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四四
    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適用。
四、前述規範意見徵詢表詳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
    ww.sfb .gov.tw)。
五、對於前述規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
    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zoe@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08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zoe@sfb.gov.tw
容: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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