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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5.12.09
預告日期: 105.12.09 ~ 106.02.06
發文字號: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
據: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公告
公告事項: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容: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後,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為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競爭力,將放寬私募基金應募人人數、簡化投信事業投資作業流程及鬆綁全權委託業務之操作限制,並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投顧事業)之經營,強化相關人員之監理規定,修正本法部分條文,共修正七條條文,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提升私募受益憑證之彈性,放寬私募基金應募人人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明定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因業務所需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取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得對前揭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三)為使投信事業投資作業流程更為簡化,刪除投資或交易應撰寫制式書面報告等規定,並修正投資或交易流程由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放寬全權委託業務相關規範,如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全權委託投資客戶得不適用應將資產委託保管及簽訂契約有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五)參考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及刑法等規定,明定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相關人員從事違背職務之行為相關刑責及處罰。(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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