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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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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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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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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099001554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 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benjamin@sfb .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39。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 benjamin@sf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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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本次為因應企業全球化發展需要,並衡平國內外籌資 案件規定,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十二條條文,修正要點如次: 一、衡平國內外籌資案件規定: (一)比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明訂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情節重大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將發行人違反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緘默期規定,明定為金管會得退回事項,以 維市場交易秩序,並比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放寬金 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或期貨業暨保險業,得不適用因持有大量金融資 產及閒置資產等,金管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發行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違反或不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證 券時所出具之承諾、自申報生效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日止,對外公開財務 預測資訊或發布之資訊與申報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 者,金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案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放寬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方式:現行發行方式僅限全數公開發行或部分洽 特定人認購,惟倘被分割公司進行分割,其已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可能持 有受讓公司股份(包含受讓公司與其百分之百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股份),若 發行人依規定以該股份向金管會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由於僅將國內股票 轉成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均相同,將違反現行發行方式僅限全數公開或部分洽 特定人認購之規定,故為配合企業實務運作,發行方式有放寬為得全數交付前揭 被分割公司已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必要。(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其他: (一)配合九十五年一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取消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兼採申請核准制之修正,爰刪除部分不適用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 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二)為簡化申報書件用印規範,刪除申報書件應經由董事半數以上,及至少一名監 察人簽章之規定,修正為由申報人及代表人提出申報,並加蓋發行人及負責人 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印鑑章。(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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