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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草案。

公告日期: 099.03.11
預告日期: 099.03.11 ~ 099.03.24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09900112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
    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
    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40。
(四)傳真:(02)87734970。
(五)電子郵件:phoenix@sfb.gov.tw
容: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
後,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配合推動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下
稱期貨交易輔助人)自行查核機制,增列自行查核人員為業務員範圍;另參酌期貨商
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修正本規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相關規定,以
強化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之素質。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推動期貨交易輔助人分支機構應設置內部稽核或指定符合資格之專人辦理
    自行查核,明定從事自行查核人員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修正條文第二
    十六條)
二、參酌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將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具有證券
    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業務項目,由辦理第三條第一項
    所定之業務,放寬至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等業務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三、為強化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之素質,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五條之一有關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除專業證照外,亦須一定工作經驗,以及
    現任內部稽核不符規定者,應於一定期間內參加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等相關規
    定納入準用條款。(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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