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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公告日期: 099.02.26
預告日期: 099.02.26 ~ 099.03.10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099200008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
三、「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
    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91
(四)傳真:02-89691354
(五)電子郵件:banking02@banking.gov.tw
容: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賡續本辦法微幅調整開放設立分支機構、促進金融機構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之立法宗
旨,並兼顧金融機構之經營環境變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有關金融機構得申
請增設分支機構所具備條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本國銀行九十八年底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百分之一‧一五,平均備抵呆帳覆
    蓋率已達百分之九十‧五,遠優於原條文所訂門檻,爰為確實執行金融機構差異
    化監理原則,賡續微幅調整開放增設分支機構之目標,修正逾期放款比率申設條
    件為未逾百分之一點五、備抵呆帳覆蓋率為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鑒於金融機構經營績效與整體經濟景氣息息相關,為充分反映二者之連動性,爰
    將淨值報酬率申設條件由原規定應達百分之五以上,修正為「申請前三年度平均
    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以上」之浮
    動指標,以因應金融經營環境變化並符合差異化監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
    二項第四款)
三、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將「稅後淨值報酬率」修正為「稅前淨值報酬率
    」,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一「金融機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
    」第五項內容。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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