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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099.02.25
預告日期: 099.02.05 ~ 099.03.10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099000871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
    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本會
    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catnini@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7。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catnini@sfb.gov.tw。
容: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發布施行後
,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歷經八次修正。國內權證市場自開放以來
已日臻成熟,國內證券商於發行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作業亦有豐富之經驗,為進一步
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並協助其業務國際化,及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交易需求,爰修
正下列事項:
一、開放發行人得以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發行國內認購(
    售)權證(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增訂發行人發行上開認購(售)權證,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並依相關外匯管理規範
    辦理,且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三、另配合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之修正,修正有關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
    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評等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參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修正發
    行人以外國證券、指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修正條文第十
    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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