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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
公告日期: |
09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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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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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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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0980021571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 三、「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檢索查詢 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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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總說明 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第一項於完 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未達 資本總額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之規定限制。同條第 四項規定,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 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條文所訂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事項訂定標準,擬具「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符合該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之銀行,並依公司法第 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者,可排除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現金盈餘分配比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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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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