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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
公告日期: |
09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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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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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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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 字第0991000050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票券 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三、「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金融控股公 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暨「票券金融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融法規/ 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3 (四)傳真:02-8968-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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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銀行業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財政部前於九十 年六月二十六日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下稱本準則),其後業已歷經七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會計師公費、董 事及監察人酬金等相關資訊之揭露,及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爰參酌「公開發行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為使股東瞭解會計師收取公費內涵對其獨立性之影響 ,及其收取公費之允當性,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採 循序漸進方式,除條件式強制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外,增訂銀行可選擇採級距或 揭露實際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規範銀行應揭露酬金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銀行訂定董事、監察人等酬金,除 應依據銀行目前之營運績效外,尚應將未來風險等因素納入考量,爰參照「銀 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增訂應予說明酬金與未來風險之關 聯性。(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銀行設置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參照「銀行業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增訂銀行設置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瞭解。(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九十七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規定,修正有關 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以及修正有關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 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修正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其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依「公 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辦理:現行以年 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規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 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為避免嗣後上開辦法修正,而年報 準則未能即時配合修正恐產生電子檔上傳時點規定有不一致情形,爰修正電子檔 上傳時點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 限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金融控股公司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財政部前 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金融控 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本準則),其後業已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修正 係為強化會計師公費、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等相關資訊之揭露,及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 實施,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 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為使股東瞭解會計師收取公費內涵對其獨立性之影響 ,及其收取公費之允當性,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採 循序漸進方式,除條件式強制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外,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可選擇 採級距或揭露實際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酬金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金融控股公司訂定董事、 監察人等酬金,除應依據銀行目前之營運績效外,尚應將未來風險等因素納入 考量,爰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十條規定,增訂應予說明酬 金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第七十條規定,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 運作情形,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瞭解。(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九十七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規定,修正有關 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以及修正有關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 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修正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其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依「公 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辦理:現行以年 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規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 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為避免嗣後上開辦法修正,而年報 準則未能即時配合修正恐產生電子檔上傳時點規定有不一致情形,爰修正電子檔 上傳時點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 限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票券金融公司於編製年報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會計師公費、董事及監察人酬 金等相關資訊之揭露,及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為使股東瞭解會計師收取公費內涵對其獨立性之影響 ,及其收取公費之允當性,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採 循序漸進方式,除條件式強制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外,增訂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 採級距或揭露實際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一)規範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酬金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票券金融公司訂定董事、 監察人等酬金,除應依據票券金融公司目前之營運績效外,尚應將未來風險等 因素納入考量,爰參照「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十一條規定, 增訂應予說明酬金與未來風險之關聯性。(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票券金融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參照「票券金融 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增訂票券金融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 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瞭解。(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九十七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一三二一八號令規定,修正有關 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以及修正有關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 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修正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其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依「公 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辦理:現行以年 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規定,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 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為避免嗣後上開辦法修正,而年報 準則未能即時配合修正恐產生電子檔上傳時點規定有不一致情形,爰修正電子檔 上傳時點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 限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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