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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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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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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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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06362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 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artis@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76。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artis@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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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係考量經濟環境變動及公開發行公司實務運 作需求等,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得為背書保證對象:現行條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考量實務運作需求,並參考企業併購法第十九 條簡易合併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之股份達百分之九十 者,母子公司視為一企業個體之概念,修正第五條第二項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另為避免放寬 公開發行公司持股非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有增加財務槓桿之情形, 爰併增訂除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背書保 證外,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背 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本次第五條第二項修正放寬規定,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背書 保證風險管控程序,爰增訂下列規定: (一)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訂定背書保證額度時,除訂定其本身 辦理額度外,尚應訂定其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之金額。又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訂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 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俾 使股東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背書保證之風險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 證時,除應依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詳細審查其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該 對象之風險評估外,並應訂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以管控背書保證所可能產 生之風險。(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訂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依第五條第二項放寬規定從事背書保證時,並應經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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