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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
公告日期: |
09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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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2.09
~
09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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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172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項。 三、草案規定內容: (一)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不 得超過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該利息之計算,依本會「保險法第一百零 七條利息計算之規範」(同時辦理預告中)規定辦理。 (二)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 之保險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一半。 四、本草案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亦可於本會保險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ib. 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69 (四)傳真:02-89691321 (五)電子信箱:damie@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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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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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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