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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

公告日期: 099.02.09
預告日期: 099.02.09 ~ 099.02.22
發文字號: 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172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項。
三、草案規定內容:
(一)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不
      得超過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該利息之計算,依本會「保險法第一百零
      七條利息計算之規範」(同時辦理預告中)規定辦理。
(二)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
      之保險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一半。
四、本草案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亦可於本會保險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ib.
    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69
(四)傳真:02-89691321
(五)電子信箱:damie@ib.gov.tw
容: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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