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 三、草案規定內容: 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其利息之計 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 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則不得高 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四、本草案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亦可於本會保險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ib. 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69 (四)傳真:02-89691321 (五)電子信箱:damie@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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