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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
09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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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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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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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099000332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三、旨揭規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 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hhhsu@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43。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hhhsu@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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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 項之授權,於七十七年十一月訂定發布,其間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歷經十五 次修正。為提升公司召開股東會之品質,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有合格登記之股務業務人 員參與,及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監護規定,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計修正四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設置股務人員之其一目的,係為協助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並辦理股東會相關事 務。惟現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股務代理機構有以非股務人員或未派員協助辦理股東 會之情事,故為提升公司召開股東會品質,俾使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以落實公 司治理,爰規範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 會召開時,應有具備同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及符合同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 參與。(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 二、依據修正後新增民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增列「輔助宣告」,及新增第一千一百 十三條之一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爰修正自然人股東如為受輔助 宣告者,其股東開戶、股票過戶及該股東恢復行為能力時之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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