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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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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2.06
~
1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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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1182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
.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84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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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修正
發布。
為提升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效率,配合本會刻正推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及金融業海外
布局之政策,並扶植國內創投事業或金融機構於海外併購及發展升級,提升本土金融
機構之專業能力,爰修正第八條規定;另為利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相關事務,俾維護
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爰於本次一併修正第十八條規定。
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為「基金管理機構」,並增列符合一定資
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不受現行「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
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
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規範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增列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範及投資
額度限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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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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