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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3.11.24
預告日期: 103.11.29 ~ 103.12.05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48429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自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爰調降其
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為百分之一百五十,並增訂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該業務後,若有一定期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該門檻時,應停止
經營該業務,俟持續一定期間高於該門檻並報經核准後始得恢復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三條)
內容: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自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爰調降其
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為百分之一百五十,並增訂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該業務後,若有一定期間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該門檻時,應停止
經營該業務,俟持續一定期間高於該門檻並報經核准後始得恢復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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