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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第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3.11.24
預告日期: 103.11.29 ~ 103.12.05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4842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31。
(四)傳真:(02)87734411。
容: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二次修正。本次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爰調降
其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為百分之一百五十。
(修正條文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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