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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六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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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29
~
1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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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30048429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31。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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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發 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本次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以提升其資金運用 效率等,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爰調降其申請辦理證券 業務借貸款項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為百分之一百五十。(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鑑於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其業務 性質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相似,爰參照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之融通期限及擔保 品範圍,再延長其融通期限六個月及放寬擔保品範圍為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由新臺幣(以下同)六千萬元 調整為八千萬元,爰調增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同一自然人之融通額度與有價證券 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資額度應合併計算限額之金額為八千萬元。(修正條文第 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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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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