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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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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26
~
1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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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802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899 # 0736 (四)傳真:02–896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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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修正草案 總說明 主管機關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訂 定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 經九十六年六月、九十七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二月、九十九年七月、九十九年十二 月及一百年十二月六次修正。為避免「準備」及「準備金」之用語,混淆資產與負債 ,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以及配合相關報表之整併,修正各項會計科目 名稱及報表名稱,爰研擬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本辦法現行條文十三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各項會計科目名稱。(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四條附件及第七條) 二、配合相關報表之整併,以及避免「準備」及「準備金」之用語,混淆資產與負債 ,爰修正報表名稱。(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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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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