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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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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26
~
1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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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801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1aw.fsc.gov.tw/ 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899 # 0736 (四)傳真:02–896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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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住宅地震保險(下稱本保險)危險分散機 制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 施辦法」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在案,並於第三次修正時,配 合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授權前開辦法訂定之範圍,修正該辦法名稱為「住宅 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 本保險制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迄今已逾十二年,鑒於共保組織係承擔本保險危 險分散機制第一層之危險且有其限額,並考量近期臺灣地區發生多次規模達五級以上之 地震,為厚植共保組織之承擔能力,爰研議調整本保險共保組織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基 礎。另為避免共保組織會員因公司承擔限額下降致大量收回累積多年之特別準備金,增 訂共保組織會員累積特別準備金收回之比例,以提升共保組織會員承擔地震風險之能力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三條,本次修正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本保險共保組織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基礎,由承擔限額之二倍提高為三倍,並增 訂共保組織會員累積特別準備金收回之比例,每年就超過部分可收回金額之比例為 十五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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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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