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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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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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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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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3004790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三、「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43。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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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年一月七日發布 施行後,曾歷經九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放寬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之行銷程序 ,如免除風險解說、交付風險預告書及提供研究報告得不摘譯中文等,並放寬投資人 之委託價格得依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辦理、非當面開戶規定、開戶對象修正為非負 面表列之對象均得辦理開戶及對帳單例外處理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 本次共計修正十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業經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爰刪除「行政院」等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擴大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客戶對象,原正面表列得開戶對象,修 正為非負面表列之對象均得辦理開戶,至於如屬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等得否開戶 ,回歸兩岸相關法規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開戶時,得免解說風險及簽訂風險預告書,及修 訂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增訂國家主權評等變動風險之告知。(修正條文第十 條) 四、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受理委託人以傳真下單及開放投資人下單得 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受委託區間價格限制,得依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辦理。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匯管制國家之外國有價證券,受限於當地市場規定,資金無法 自由匯出,增訂例外處理規定;配合本規則第七條修正刪除正面表列得開戶對象 ,規定國外自然人或法人及基金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六、其他修正要點: (一)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規範非當面開戶除應確認其身分為本人辦理外,相關程 序及金額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規定,酌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買賣委託書及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事項於法規已有規範,刪除委託書格式及買賣 報告書格式應報證券商同業公會備查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九條) (四)為使法規用語一致,參考本規則第五條,將「複受託證券商」文字酌修為「複 受託金融機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參考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明定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研究報告,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除經專業投 資人書面同意者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外國人外,應摘譯為中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六)增訂對帳單例外處理規定,明定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 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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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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