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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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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21
~
1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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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754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27 (四)傳真:02-896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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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為充 實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之精算簽署人力及符合產險業之需求,爰放寬財產保險業精算 簽署人員之資格條件,本次修正二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之產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 員證書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得簽署財產保險業送審之財產 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增列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之產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 員證書並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得簽署產險業送審 人身保險商品中之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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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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