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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部分規定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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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14
~
1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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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300274720號
公告 |
| 依據: |
(無)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翌日起七日內於上述論壇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3 (四)傳真:02-896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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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及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與國際一致,金管會於九十六 年一月四日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其後歷經四次修正。 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財務槓桿,金管會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管 理辦法中明定銀行應計算槓桿比率,並於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六部分明定槓桿比率 計算方式。 本次修正係因應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二日發布「槓桿 比率規範架構及揭露標準」,放寬多項計算方式規定,爰修正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並配合調整第七部分有關槓桿比率之計算表格,自一 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淨額及暴險總額之計算基礎無須再採最近三個月月底平均值,逕以每 季底數據計算。 二、暴險總額拆分為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價證券融資交易 及表外項目等四部分。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暴險之計算,增列符合一定條件之現金變動保證金得抵減暴 險額,另增訂信用衍生性商品之信用保障提供人之暴險額計算方式。 四、有價證券融資交易暴險之計算,允許銀行採用淨額沖抵(netting ),亦即對同 一交易對手且同一交割日之應收應付款項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以淨額計算暴險 額。 五、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原規定除銀行無須事先通知即得隨時無條件取消之承諾,適 用 10 %信用轉換係數外,其他項目均適用 100%信用轉換係數;修正後規定為 借款人信用貶落時銀行有權自動取消之承諾亦適用 10 %信用轉換係數,其他項 目參照計算資本適足率時之信用風險標準法規定,分別適用 20%、50 %或 100 %信用轉換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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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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