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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公告日期: |
1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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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15
~
1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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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6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法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8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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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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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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