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二草案。

公告日期: 103.11.11
預告日期: 103.11.15 ~ 103.11.21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4542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三、「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
    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
    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80。
(四)傳真:(02)87734411。
容: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設置標準自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九次修正。本次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基於整體金融政策之考量,並為提升證券商之資金運用效率及國際競爭
力,爰增訂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除外規定及放寬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資本
適足率要求。(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二)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