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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
| 公告日期: |
1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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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12
~
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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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56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三、「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 五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 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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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發布施行後,復於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八十七年八月十八 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九十二年八 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及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歷經八次修正。鑒於信用合作 社理事會為信用合作社最高決策層級,提高專業理事人數比率對信用合作社經營有助 益,為提升信用合作社之經營品質及發展,爰修正提高信用合作社專業理事之法定最 低人數,但法定業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因地處偏遠,專業理事人才不易尋求 ,仍維持現行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信用合作社專業理事之法定最低人數,現行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人數在五人 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修正為每增加 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為兼顧各社情形,給予必要之緩衝時間,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 條文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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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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