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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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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12
~
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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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3004432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 公告事項: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 修正。本次為促使因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受處分之證券商能迅速改善其缺失及衡平 考量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本國證券商受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參酌證券 商設置標準規定,爰修正本規則,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證券商因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受處分,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證券商開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因違反期貨管理法令受處分,惟其情 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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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 修正。本次為促使因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受處分之證券商能迅速改善其缺失及衡平 考量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本國證券商受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參酌證券 商設置標準規定,爰修正本規則,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證券商因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受處分,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證券商開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因違反期貨管理法令受處分,惟其情 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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