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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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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1.12
~
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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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3004432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二條第三項、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期貨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 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 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六 條、第七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8。 (四)傳真:(02)8773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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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本次為促使 因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受處分之證券期貨業能迅速改善其缺失,參酌證券商設置標 準規定,爰修正本標準,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放寬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違反證券 期貨管理法令受處分或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等單位依其章則處置,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金管會)認可,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放寬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受證券交易 所等單位依其章則處置,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於申請兼營 期貨顧問事業許可時,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修正條文第十 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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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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