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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099.01.19
預告日期: 099.01.19 ~ 099.01.26
發文字號: 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074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法規資訊項下「法規
    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
    向本會保險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thchen@i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 220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5
(四)傳真:(02)8969-1316
(五)電子郵件:thchen@ib.gov.tw
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
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
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
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經四次修正。
本標準原有條文共九條,本次修正四條,並同時修正第三條之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保險近年損失率已較為改善,考量保險金額已五年未作調整及近年來消費者物
    價指數之變化,在不額外增加保費的負擔與兼顧永續經營前提下,酌予調高保險
    金額。此外,基於本保險係採無過失責任基礎與提供基本保障之精神,此次調整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均自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提高至一百六十萬元。合計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
    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限。其餘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
    配合比例相對調整之。另考量部分身體障害之殘廢等級,不須經治療一年期間即
    可認定,為保障請求權人權益,爰以一年治療期間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
    訂有較寬鬆規定者,則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二、由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將本標準末條
    修正為「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俾符法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本保險實施已逾十一年,各種型態之殘廢狀態漸至出現,部分因為車禍交通事故
    所致受害人之殘廢型態並未列於原有之殘廢給付標準表內,此次修正除死亡及各
    項殘廢給付之金額修正外,並綜合過去累積理賠處理之經驗,增列相關給付項目
    ,並修正殘廢給付表內之文字,俾便相關醫療院所及主治醫師易於開具較明確之
    診斷證明書,藉以提昇理賠作業效率及較為符合請求權人之需求。(修正殘廢給
    付標準表)
三、本保險實施已逾十一年,各種型態之殘廢狀態漸至出現,部分因為車禍交通事故
    所致受害人之殘廢型態並未列於原有之殘廢給付標準表內,此次修正除死亡及各
    項殘廢給付之金額修正外,並綜合過去累積理賠處理之經驗,增列相關給付項目
    ,並修正殘廢給付表內之文字,俾便相關醫療院所及主治醫師易於開具較明確之
    診斷證明書,藉以提昇理賠作業效率及較為符合請求權人之需求。(修正殘廢給
    付標準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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