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3.11.04
預告日期: 103.11.08 ~ 103.11.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653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及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
三、「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
    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1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草案總說明
鑒於金融海嘯期間,銀行即使在資本充足情形下,因未能審慎管理流動性風險,而仍
面臨金融危機,爰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之管理,於九十九年
發布「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BaselⅢ:International fram-
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提出流動
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作為全球一致之流動性量化指標。復於一百零二年發布「
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BaselⅢ: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
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確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式。
考量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目的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之復原能力,衡量銀行於壓力情
境下是否具備足夠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未來三十日之現金流出需求,若
納入我國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可與現行流動準備比率制度相輔相成,將有助於銀行
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更臻精進,以健全銀行體系,爰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共同依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及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下稱本標準)。
本標準計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明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定義,並明定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
    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第二條)
二、明定銀行於過渡期間內各年度流動性覆蓋比率之最低標準,及自一百零八年一月
    一日起流動性覆蓋比率應達百分之百,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得根據實際情形採行
    調整措施。(第三條)
三、明定銀行計算及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之頻率與方式,及流動性覆蓋比率低於法定
    最低標準時之通報機制。(第四條)
四、明定銀行應於自行網站之「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流動性覆蓋比率相
    關資訊。(第五條)
五、明定部分銀行得排除適用本標準之規定。(第六條)
六、明定本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七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