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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

公告日期: 103.11.04
預告日期: 103.11.04 ~ 103.11.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6532號 公告
據: (無)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1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總說明
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使我國銀行流動性風險量化指標能與國際接軌,中央
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
發布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並考量我國銀行業之實務作業,
共同訂定「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下稱實施標準),自一百零四年起導入
流動性覆蓋比率。
流動性覆蓋比率之目的係為強化銀行短期流動性之復原能力,衡量銀行於壓力情境下
是否具備足夠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以因應未來三十日之現金流出需求。為據以
訂定適用於我國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方式,俾使銀行有一致性計算標準,金管會依
據實施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訂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本計算方法說明),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臚列
要點如下:
一、明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定義為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三十個日曆日
    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二、明定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應具備之特徵及須符合之作業要求,並依流動性高低
    區分為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分別適用不同之係
    數及限額。
三、明定淨現金流出總額係指在特定壓力情境下,三十個日曆日內之總預期現金流出
    扣除總預期現金流入之金額。總預期現金流出之計算係以資產負債表表內各類負
    債項目及表外承諾項目之餘額,乘上預計之流失率或動撥比率;總預期現金流入
    係以各類契約之應收款項餘額乘上預期流入比率,並以總預期現金流出之百分之
    七十五為限。
四、配合本計算方法說明之計算規定,訂定相關計算表格內容。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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