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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3.10.23
預告日期: 103.10.29 ~ 103.11.04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4230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及
    第七十二條。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
    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57
(四)傳真:(02)87734382
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三次修正,本次為兼顧信託業之發展並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
限制,爰修正本標準。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兼顧信託業之發展,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共同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之修正,爰放寬現行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門檻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參酌現行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處分之違規事由如已確實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得不
    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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