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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3.10.23
預告日期: 103.10.29 ~ 103.11.04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4230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及
    第七十二條。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57
(四)傳真:(02)87734382
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七次修正,本次係參酌相關法令規定並配合業者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經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明定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公司名稱應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其他公司章程
    變更事項無須報經核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提升國內業者在大陸轉投資事業之競爭力,爰刪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
    海外子公司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對臺灣地區個人及事業
    提供服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三、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之效能,爰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外國及大
    陸事業,應以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營事業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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