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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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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0.23
~
10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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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192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 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 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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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規範信用合作社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防範信用合作社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之 便,承作不當授信,致損害存款大眾權益及影響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財政部八十三 年六月十四日台財融字第八三一九八二六五九號函,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 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頒「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 」。為符法制作業,爰重新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 ,訂定「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以取代現行規定。 本辦法共計七條,要點如下: 一、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該信用合作 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五者,應提理事會重度決議。(條文第二條)。 二、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 象規定。(條文第三條) 三、規定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之授信。(條文第四條) 四、規定本辦法核算基數之計算方法。(條文第五條) 五、規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應於本辦法規定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條文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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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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