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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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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0.21
~
1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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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8752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十項。 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91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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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一年七 月十六日施行。本次係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以及財團法人 保險安定基金發展現況及實際運作需要,檢討修正本辦法。本次共修正七條,修正要 點如下: 一、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已設立完成並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爰刪除「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設立前,財團法 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文字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安定基金就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依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將相關規定內之「補助」修正為「墊支」。(修正 條文第六條) 四、依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增列安定基金擔任監管人及執行監管事務之規定, 並調整相關條文之項次(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 五、依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增設風險管理部職掌安定基金提撥及保險業經營資 訊之蒐集、分析與辦理相關查核等事宜。(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明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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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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