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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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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0.21
~
1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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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8752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十項。 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 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91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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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授 權訂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本次係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保險法 部分條文之修正,檢討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修正,修正授權法源之項次文字。(修正條文第一 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保險法一百四十九條之一修正,增列接管人之職權。另參考銀行業及保險業 之接管實務經驗,增列接管人應向主管關申請受接管保險業不繼續公開發行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保險法一百四十二條及一百四十九條之二修正,增列接管人應研擬具體方案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接管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還保證金等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保險法一百四十九條之二修正,增列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必要時,得研擬過渡 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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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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