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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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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10.01
~
10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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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345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 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之「法規草 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859。 (四)傳真:02-896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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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 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 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授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行政院核定「103 年國家發展計畫」及「青年創業專案」協助文 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使相關產業取得所需資金,並兼顧金融業與其他產業之風險 不宜過度連結之產金分離原則,爰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在符合一 定條件下,對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限額規定。惟為避免與媒體事業過度連結之疑慮, 爰對廣播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仍予維持現行投資限額規定。另目前尚無經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法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法指定之產業,故不納入放寬之對象。本辦法修正重點如 下: 一、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對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 一項所定之非上市或上櫃文化創意產業(不含同條項第六款廣播電視產業、第七 款出版產業及第十六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投資金額合計未逾新 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 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有關合計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 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限制。惟被投資事業如屬其他非上市 或上櫃產業(含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廣播電視產業、第七款 出版產業及第十六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則維持現行投資金額合 計未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僅有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 參與投資者,得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持股比率限制。(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第四條原定調整期間規定已屆期,爰配合本次修法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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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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