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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103.09.22
預告日期: 103.09.26 ~ 103.10.02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3003768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16、(02)27747270。
(四)傳真:(02)87734165。
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四、附表二十修正草案總
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次修正,茲為提升我國上市(櫃)公司海外知名度、強化其股
東結構、增加其股票之流動性,並適度滿足海外投資人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投資
需求,爰參考國際作法開放我國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
資型存託憑證,並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
本次共計修正十二條條文及四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存託憑證發行管道:
(一)為開放我國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
      ,明定相關發行方式、條件限制及增訂相關申報書件,以明確與現行發行方式
      區隔。(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及附表五之一)
(二)鑑於發行於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其發行實務尚無須辦理承銷、
      於一定期間內募集完成或編製公開說明書等,爰排除適用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考量於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係採上限總額方式申報,相關應公告
      或申報內容與現行規範尚有差異,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及附表。另並配合規範
      其發行所涉結匯事宜亦應比照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附表十四)
二、配合經濟部規範修正發行人應辦理申報事宜:按現行經濟部要求,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國內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百分之十以上股權、當
    選董事、監察人及跨國併購案件等,始需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爰配合修
    正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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