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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相關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103.09.22
預告日期: 103.09.26 ~ 103.10.02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3003768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16、(02)27747270。
(四)傳真:(02)87734165。
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三
、附表三十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發
布施行後,曾歷經二十九次修正,茲考量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後,
於申請上市或上櫃前須先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申請登錄興櫃,另發行人辦理初次上市(櫃)前現金增資須先經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核符合上市(櫃
)條件,為落實審查一致性及提升效率,爰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準則
第十一條之一,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得委託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受理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及併同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案件,與委託證券交易所
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初次上市(櫃)前現金增資案件之規定,並訂定金管會得命
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該等案件之規範。另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
款增訂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得撤銷或廢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申報生效之
規定;另為維護申報案件之品質,維持證券承銷市場良性競爭,於辦理承銷案件時要
求承銷商、發行公司及其相關人等應出具及檢附不得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之聲明
書、刪除於發行公司債案件須檢附公司債受託契約書等書件並由專家就該等書件予以
複核,以及增列金管會認為必要之書件,爰修正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三及附表三十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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