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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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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9.15
~
1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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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300212480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三、「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 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 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8 (四)傳真:02-8969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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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授權,於 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發布施行,為健全共同信託基金市場之法制架構及管理規範,參酌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引進商品適合度機制 ,以減少投資爭議,並健全市場發展。此外,參酌現行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運用相關法令規定,整合並放寬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及風險分散限制等 規範;強制設立信託監察人之監督機制,以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四十八條,修正後條文計五十一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放寬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達一定金額或比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 限額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信託業申請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之應具備資格,及應設置信託監察人相關管理 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四十二條) 三、增訂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信託財產運用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 四、修正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公開說明書及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並配合商 品適合度機制增加應記載或說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五、修正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之相關投資,應符合一定信用評等規定等 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六、增訂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七、修正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不同投資標的之風險分散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十六條) 八、增訂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限制、風險控管及評價方法等規定。(修正條 文第二十七條) 九、修正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交易之往來對象資格限制。(修正 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訂定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有價證券出借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 十一、修正放寬法人信託監察人不限由信託業擔任。(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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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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