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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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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9.15
~
1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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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300212480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三、「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 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 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8 (四)傳真:02-8969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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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授權,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為健全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 務之法制架構及管理規範,參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 管理辦法,引進客戶分級制度,將委託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進行差 異化管理,整合並放寬現行信託資金運用範圍及風險分散限制規定,回歸由信託業基 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針對特定目標客戶,量身訂做結合理財、退休金 管理、公益、都市更新或公共建設等特定信託或投資目的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中 對非專業投資人部分應加強保障,納入商品適合度機制,以減少投資爭議,健全市場 發展;另考量專業投資人之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就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之設置及終止採備查制,並簡化相關審查及作業程序。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二十二條,修正後條文計二十七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應具備資格;按客戶分級制度,非專業投資 人得委託投資者,納入商品適合度機制、核准設置期限;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 者,簡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設置程序為備查制等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限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 、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適用本辦法部分規 定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依非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分級,差異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設置 計畫申請書件變更程序及應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依非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分級,差異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 相關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 六、增訂依非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分級,差異化其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相關 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七、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風險比例限額及限制等應遵行規範。(修正條文第 九條) 八、修正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應記載事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修正依非專業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之客戶分級,差異化其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合 併管理運用,分別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備查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修正放寬法人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職務不限由信託業擔任。(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一、修正信託業應編製年度決算報告、月報及申報等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二 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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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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