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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9.12
預告日期: 103.09.18 ~ 103.09.24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534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及附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6、02-89689660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其後配合我國會計準則之變動,業歷經七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
面升級採用二零一三年版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並配合國內目前
實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銀行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
    相關程序。另增訂銀行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
    政策者,應踐行相關程序並報金管會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
五、列明「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
    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應收款項之
    除列及揭露規定;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相關規定,明定分類為「待出售資產」之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
    號「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
    比例合併法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定;考量無活絡市場報價之
    金融工具可能包括具債務性質者,爰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酌修為「無活
    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四日之修訂,增訂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對估價報告出具
    複核意見之會計師資格、複核程序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
    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六、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修正「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應轉入
    保留盈餘或其它權益,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爰明定銀行得自行選擇其會計
    政策並應於附註中揭露;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修正非控制
    權益衡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要求揭
    露重大非控制權益之資訊,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相關規定;參考國際會
    計準則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而轉列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爰調整「其他綜合損益」
    及「其他權益」項目內容;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相關
    規定,明定「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八、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並考量報表使用
    者需要,新增有關員工福利及公允價值資訊之揭露規定,並刪除原附表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為使銀行一致揭露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新增揭露格式。(新增
    第十八條附表格式 M)
十、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修正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一、配合本次修正,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內
      容及格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附表)
十二、考量報表使用者需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
      錯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期中財
      務報告應額外揭露之重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三、為衡平銀行編製成本及報表使用者之需要,規定銀行僅於編製年度個體及個別
      財務報告時,始須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為加強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揭露,
      修正有關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四條及
      附表格式六~十二)
十四、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之規定,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
      合營運」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
      (新增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五、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以及相關條文
      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十六、配合第十六條刪除附表格式 A,刪除銀行應按季於網站上揭露該附表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七、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
      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其後配合我國會
計準則之變動,業歷經七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面升級採用二零一
三年版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並配合國內目前實施 IFRSs  情形
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
    相關程序。另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
    改變會計政策者,應踐行相關程序並報金管會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六條)
五、列明「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
    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應收款項之
    除列及揭露規定;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相關規定,明定分類為「待出售資產」之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
    號「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
    比例合併法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定;考量無活絡市場報價之
    金融工具可能包括具債務性質者,爰將「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酌修為「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四日之修訂,增訂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對估價報告
    出具複核意見之會計師資格、複核程序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
    定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修正「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應轉入
    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爰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得自行選
    擇其會計政策並應於附註中揭露;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修
    正非控制權益衡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要求揭露重大非控制權益之資訊,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相關規定;參
    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而轉列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爰調整「其他綜
    合損益」及「其他權益」項目內容;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
    達」相關規定,明定「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並考量報表使用
    者需要,新增有關員工福利及公允價值資訊之揭露規定,並刪除原附表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為使金融控股公司一致揭露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新增揭露格式
    。(新增第二十二條附表格式 P)
十、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修正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一、配合本次修正,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內
      容及格式。(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
十二、考量報表使用者需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
      錯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期中財
      務報告應額外揭露之重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之規定,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
      合營運」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
      (新增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四、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以及相關條文
      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十五、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
      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與一般行業特性不同,為利各票券金融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有一致性
之規範,主管機關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發
布「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
會計準則之變動,業歷經五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面升級採用二零
一三年版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並配合國內目前實施 IFRSs  情
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票券金融公司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
    相關程序。另增訂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
    改變會計政策者,應踐行相關程序並報金管會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
五、列明「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
    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應收款項之
    除列及揭露規定;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相關規定,明定分類為「待出售資產」之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
    號「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
    比例合併法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定;考量無活絡市場報價之
    金融工具可能包括具債務性質者,爰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酌修為「無活
    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四日之修訂,增訂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對估價報告出具
    複核意見之會計師資格、複核程序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
    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六、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修正「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應轉入
    保留盈餘或其它權益,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爰明定票券金融公司得自行選
    擇其會計政策並應於附註中揭露;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修
    正非控制權益衡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要求揭露重大非控制權益之資訊,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相關規定;參
    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而轉列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爰調整「其他綜
    合損益」及「其他權益」項目內容;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
    達」相關規定,明定「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
八、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並考量報表使用
    者需要,新增有關員工福利及公允價值資訊之揭露規定,並刪除原附表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修正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配合本次修正,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內容
    及格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附表)
十一、考量報表使用者需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
      錯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期中財
      務報告應額外揭露之重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二、為衡平票券金融公司編製成本及報表使用者之需要,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僅於編
      製年度個體及個別財務報告時,始須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為加強員工福
      利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有關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七
      條、第二十四條及附表)
十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之規定,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
      合營運」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
      (新增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四、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以及相關條文
      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十五、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
      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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