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9.11
|
| 預告日期: |
103.09.11
~
103.09.18
|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780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84 (四)傳真:02–89691322
|
| 內容: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修正發布。 為協助保險業擴大全球布局之參與程度,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經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修正條文已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 額,得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規定,本次為落實增列上開規定之立意,並為確保保險 業於審慎經營等原則下從事國外銀行、證券及期貨等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以提 升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之安全及效率,爰增修相關條文規定。另為配合本會現階段推 動之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扶植國內金融產業發展及強化金融監理,並基於撙節保險公 司國外資產之保管費用支出及簡化相關作業程序等考量,爰於本次一併增修相關條文 規定。 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新增三條,合計增修條文共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於報經本會同意者,其持有之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國內保險相關事業及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之投資總額,得不受三者合計投資總額 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之限額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銀行業及其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符合資格條件相關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三、增列保險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應檢具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文 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四、增列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後續應遵循相關規範。(修 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三) 五、增列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相關規 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