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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公告日期: |
10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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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8.25
~
10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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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410882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867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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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經 七次修正,目前已開放臺灣地區保險業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參股投資及再 保險業務往來;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赴大陸 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並開放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 保險業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 因應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署生效後,為持續協助我保險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商 機,並加強兩岸保險業務往來,爰修正本辦法,以建構完善之管理機制,確保臺灣地 區保險市場穩定。 本次修正共修正五條,新增一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本法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第二章業務往來: (一)因應兩岸商務往來及經貿交流需要,有條件開放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 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 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 構,從事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往來,並修正再保險業務往來許可模式為業務許可制,免 再逐案申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二條) (二)配合修正需報送主管機關之業務往來資料,且考量實務運作效益,報送方式修 正為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 三、第三章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一)開放臺灣地區保險業得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應檢附之書件 及相關業務之管理,準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二)擴大臺灣地區保險業赴大陸參股投資對象及於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並 修正申請條件,以財務業務健全、資本適足性、守法性、風險管理能力、內部 控制制度健全、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保險業健全經營之虞等作為資格條件。(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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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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