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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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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8.23
~
10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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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30017840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三、「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修 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 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8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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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總 說明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 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發布施行,嗣後歷經四次修正。基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境外原則自由之本旨,參照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幣信託業務之鬆綁,配合增訂本辦法第七條之一,明定國際證券業 務分公司對境外客戶辦理總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執行資 產配置業務,不適用本辦法有關信託財產範圍、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商品應經同 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及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與營業 促銷活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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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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