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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四、第十五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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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8.19
~
1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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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6132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四、第十五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 站(網址: http://1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84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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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四、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 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修正發布。 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率,並為鼓勵保險業配合政策開發相關保險商品,提供 國人適足保險保障,及於兼顧審慎監理及差異化管理等監理原則下,解決保險業申請 提高國外投資額度之財務條件因金融市場短期波動所受之影響,爰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增列第十一條之四及修正第十五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由 保險業百分之百持有並專以投資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之事業,為第十一 條之一所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及增列保險業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 四規定,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由保險業或其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 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之方式,為第十一條之一所稱「經由信託方式」。(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二、明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保險業者,就擬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或經 由信託方式取得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每一標的物,得以備查方式替代事前逐 筆送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方式進行投資,以及明定依備查方式辦理者有未依規定提 報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董事會資料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於確定之日起兩年內,不 得再採備查方式進行投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四) 三、將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百分之四十應符合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 率條件修正為「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且最近三年度平均比率達百 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以及增列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符合 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得就「於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 ,於原核定國外投資額度加計資金百分之一之國外投資額度」,或「第十五條之 二第二項所定計算公式中,所列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 之二十五,得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七」之二措施擇一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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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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