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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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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8.19
~
10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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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30031157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27 (四)傳真:(02)8773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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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條第一項之授權,於九 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本次為擴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 下簡稱投信基金或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範圍及放寬基金追募條件,爰修正本準則部 分條文,本次共計修正五條、新增一條、刪除一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因基金額度限制,影響基金銷售 時機,爰放寬追加募集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為簡化投信基金審核程序,爰放寬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債券型、指數股票型、保 本型及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國內募集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債券型、平衡型、指數 型、指數股票型、保本型及貨幣市場基金,改採申報生效制,並規定其申報生效 期間分別為於金管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或三十個營業日生效。另符合 一定條件之投信事業,於採屆滿三十個營業日生效之案件,其申報生效期間得縮 短為十二個營業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為敦促投信事業積極維護基金規模、提升送件品質、加強對投信事業監理及考量 部分基金募集案件取得國外主管機關同意監理合作之聲明或書函所需時間不易估 計,爰明定基金募集案件應採申請核准制之例外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 四、考量大部分基金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制,申請核准制案件係屬少數,爰調整申請 核准制相關規定,並酌修部分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 五、為使投信事業於本準則修正發布後,足以因應調整其基金規模,爰增訂第十二條 之一第一款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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