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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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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8.14
~
10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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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3003078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 之一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三條。 三、旨揭法規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 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65。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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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三年、九十五年、九十六年、九十九年及一百年 共計五次修正。本次係參考美國 COSO 委員會西元二○一三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 體架構」更新報告(下稱美國 COSO 更新報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三大目標及五大 組成要素之相關內涵,並配合該報告強調公司治理觀念及考量國內實務需加強事項, 增訂相關控制作業,另參酌各界意見,酌作文字修正,以更符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 準則。 本次計修正十六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各業別法規另有規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 相關規範之情形,爰將「法律」修正為「法令」。(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美國 COSO 更新報告,並考量我國國情及實務運作,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三大 目標之財務報導目標為報導目標,且報導須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 關規範之要求,對於規範及章程等相關規定亦應納入遵循之目標;另針對內部控 制制度之五大組成要素,說明相關內涵及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之事項。(修正條 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三條) 三、配合公司法規定,將經理人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另配合各服 務事業自一百零二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子公司應依各服務事業財務報 告編製規範之規定認定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考量自行「評估」應較自行「檢查」更為貼近事業實務運作之評估過程及美國 COSO 更新報告原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 條) 五、考量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非僅限於交易,並參考審計 準則第四十八號公報,將「交易」循環修正為「營運」循環。(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鑑於美國 COSO 更新報告強調公司治理觀念,將審計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 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實施,規範,將股 務作業之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修正條文 第八條) 八、為有效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各服務事業除應配置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外,應 設置其職務代理人,以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另考量各服務事業之內部稽核 主管有兼任之實務需求,修正為原則應為專任,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為使內部稽核人員瞭解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及職責,於執行相關稽核工作有所依 循,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載明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職權及責任。(修正條 文第十三條) 十、為使各服務事業落實所屬產業法令之遵循,爰將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列為年度稽核 計畫之稽核項目及納入自行評估之考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 十一、為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之誠信,增訂內部稽核人員不得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二、參考美國 COSO 更新報告針對有效內部控制之要求,董事會及總經理應瞭解營 運有效管理之程度,爰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三、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各服 務事業除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四、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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